1總則
1.0.1為貫徹國家建筑節能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系統推進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工作,規范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節能量核定方法,制定本導則。
1.0.2本導則主要適用于單體公共建筑及高校、醫院等建筑群的節能改造節能量核定工作。
1.0.3節能量核定是對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實施效果的分析判斷,主要根據改造措施實施前后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況的檢測、監測和分析結果,核定節能量。
1.0.4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節能量核定的相關檢測方法應符合現行標準《公共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77)的有關規定,節能量的核定應在相應工況下開展。
1.0.5本導則的節能量核定主要針對具有常規功能的圍護結構、用能設備或系統的改造,對于滿足建筑物特種功能的用能系統(如大型醫療設備、實驗/檢測儀器、信息中心等),可不納入建筑物常規功能的節能量核定范圍。
1.0.6本導則制定的主要參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
《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
《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范》(JGJ176)
《公共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77)
《居住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32)
《節能量測量和驗證技術通則》(GB/T28750)
《計量器具檢驗周期確定原則和方法》(JJF1139)
《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建科[2011]207號)
1.0.7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節能量核定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的要求。
2術語
2.0.1建筑能耗(building energy use)
建筑使用過程中,為滿足建筑環境(采暖、空調、制冷、照明、通風等)和使用功能(動力、炊事、用水等)而產生的能耗,消耗能源種類包括電力、水、燃氣、燃油、燃煤、市政熱源(或冷源)及可再生能源等。
2.0.2建筑節能改造(energy saving reconstruction of building)
對既有建筑的外圍護結構、照明與插座系統、動力系統、采暖通風空調及生活熱水供應系統、供配電系統、炊事用能系統、給排水系統、其他特殊用能系統等實施節能節水改造的活動。
2.0.3項目邊界(project boundary)
實施節能改造措施所影響的建筑或各用能設備(系統)的范圍和地理位置界線。
2.0.4基準期(baseline period)
用以比較和確定項目節能量的,節能措施實施前的時間段。
2.0.5核定期(reporting period)
用以比較和確定項目節能量的,節能措施實施后的時間段。
2.0.6基準能耗(baseline energy use)
基準期內,項目邊界內建筑或各用能設備(系統)的能源消耗量。
2.0.7節能量(amount of energy-saving)
節能改造措施實施后,項目邊界內的建筑或各用能設備(系統)的能源消耗減少的數量,單位:kgce。
2.0.8單項節能量(amount of individual energy-saving)
對單項改造措施進行核定時,該單項節能改造措施實施后項目邊界內建筑或各用能設備(系統)的能源消耗減少的數量,單位:kgce。
2.0.9節水量(amount of water-saving)
節水改造措施實施后,項目邊界內的建筑或各用水設備(系統)用水量減少的數量,單位:t。
2.0.10節能率(energy-saving rate)
改造項目節能量與改造邊界內基準期能耗的比值,單位:%。
2.0.11賬單分析法(bill method)
通過采集計量表的表計數據,分析建筑節能改造前后建筑或各用能設備(系統)的能耗以確定節能量的節能效果評價方法。
2.0.12測量計算法(measurement method)
通過測量建筑節能改造前后建筑或各用能設備(系統)與能耗相關的參數,以得到改造前后的能耗來確定節能量的節能效果評價方法。
3基本規定
3.0.1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應在保證室內適宜環境的基礎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節約能源消耗,改造后的建筑室內環境指標滿足設計使用要求。
3.0.2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后,應對建筑內相關的設備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對節能效果進行核定。
3.0.3公共建筑因圍護結構或用能設備(系統)損壞、使用年限到期或存在安全隱患進行更新時,應同步進行相應的節能改造,且需滿足《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的要求。
3.0.4建筑物在進行節能改造過程中應選用質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產品,嚴禁使用國家或地方管理部門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產品。
3.0.5對有條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宜按照照明、空調、動力、插座、其他用能設備等安裝分項計量表,并滿足能耗數據的遠程傳輸要求。
3.0.6節能量核定機構應對節能改造項目的完成情況以及完成質量進行現場審查,進行節能量的核定,并出具核定報告。
3.0.7大型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應優先使用投入少見效快的低成本改造措施,或通過合理的調節,改變不合理的運行管理方式,提高用能系統的運行效率。
4節能量(率)核定的方法和原則
4.1核定方法的選用
4.1.1建筑或各改造設備(系統)節能量采用賬單分析法、測量計算法進行核定,優先采用賬單分析法。
4.1.2當建筑或各改造設備(系統)在節能改造前、后都具備至少一年穩定運行條件下連續監測的計量數據時應采用賬單分析法。
4.1.2.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賬單分析法進行節能量的核定:
1需核定改造前后整棟建筑的能效狀況;
2建筑中采取了多項節能措施,且存在顯著的相互影響;
3被改造系統或設備與建筑內其他部分之間存在較大的相互影響,很難采用測量法進行測量或測量費用很高;
4很難將被改造的系統或設備與建筑的其他部分的能耗分開;
5預期的節能量比較大,足以擺脫其他影響因素對能耗的隨機干擾。
4.1.2.2采用賬單分析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1建筑或各用能設備(系統)分項計量賬單數據清晰、準確。
2使用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計量表具得到的能源消耗數據。
3對于單項節能改造項目,各單項改造設備或系統的節能量相互不影響或影響可忽略。
4.1.3當建筑或各改造設備(系統)無分項計量或不滿足賬單分析法的使用條件時應采用測量計算法。
4.1.3.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測量計算法進行節能量的核定:
1僅需評估受節能措施影響的系統的能效;
2節能措施之間或其他設備之間的相互影響可忽略不計或可測量和計算;
3影響能耗的變量可測量,且測量成本較低;
4建筑內裝有分項計量表;
5期望得到單個節能措施的節能量。
4.1.3.2采用測量計算法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對影響設備或系統運行能耗的關鍵參數進行檢測,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公共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77和《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工程檢測技術規程》JGJ/T260等標準的相關規定,并依據測量計算的要求對其節能量進行核定。
2被改造的設備與系統應在改造前后在相同的運行工況下采用同樣的檢測方法分別進行性能檢測。
3關鍵參數的檢測應由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并出具檢測報告。
4.2核定的原則
4.2.1改造項目基準期和核定期應符合以下規定:
1基準期和核定期一般以1年為一個單位長度;
2基準期和核定期時間長度至少應包含用能設備(系統)或建筑的一個完整循環運行工況;
3基準期和核定期的時間長度應保持一致。
4.2.2節能量核定時,當建筑功能或影響用能系統或設備能耗的主要因素(如室外空氣溫度、建筑使用量、運行時間等)發生較大變化時,應對能耗進行修正。
4.2.3對采用不同品種能源種類的建筑改造項目進行節能量核定時,能源計量單位應統一采用標準煤。常用能源折算系數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4.3節能量(率)的計算
4.3.1核定期內的節能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4.3.2核定期內的節能率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4.4能耗修正
4.4.1建筑能耗的修正應分別對建筑分項用能系統的主要能耗影響因素來進行。
4.4.2建筑能耗的修正應劃分修正邊界,修正非節能改造措施引起的能耗變化,保證建筑在基準期和核定期在同一條件下運行。
4.4.3當建筑的部分功能核定期內發生變化時,應將基準期建筑功能調整為與核定期的建筑功能一致。
4.4.4當單項能耗變化量超過±5%時,應進行能耗修正,總能耗的修正量最大不應超過基準期建筑總能耗的15%。
5節能量核定的方法(賬單分析法)
5.1改造項目采用賬單分析法核定節能量時,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5.2改造項目采用分項計量賬單核定節能量時,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6節能量核定的方法(測量計算法)
6.1供暖通風空調與生活熱水系統
6.1.1采用測量計算法核定節能量時基準期能耗可參考能源審計報告、依據運行記錄計算、或依據其他分項計量和能耗數據計算得出。
6.1.2空調系統或相關設備改造采用測量計算法核定節能量時,應測試但不限于以下參數:冷水供回水溫度、冷卻水供回水溫度、冷水流量、機組功率、室內外干球溫度、冷水泵功率、冷卻水泵功率、冷卻塔風機功率、空調末端功率、風量等,參數測量應符合《公共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77)的相關規定;空調系統或相關設備改造的節能量依據測量參數計算得出。
6.1.3供暖及熱水系統或相關設備改造采用測量計算法核定節能量時,應測試但不限于以下參數:循環水量、供回水溫度、室內外干球溫度、機組功率、鍋爐效率、水泵功率等,參數測量應符合《公共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77)、《居住建筑節能檢測標準》(JGJ/T132)的相關規定;供暖及熱水系統或相關設備改造的節能量依據測量參數計算得出。
6.2供配電與照明系統
6.2.1照明系統改造采用測量計算法核定節能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6.2.2當供配電系統的變壓器進行改造時,年節能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6.3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6.3.1系統基準期能耗可參考能源審計報告、依據運行記錄計算、或依據其他分項計量和能耗數據計算得出。
6.3.2地源熱泵系統節能量依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準》GB50801來檢測計算得出。
6.3.3太陽能熱利用系統及光伏系統節能量依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準》GB50801來檢測計算得出。
6.4其他系統
6.4.1圍護結構的節能改造包括外墻改造、屋面改造、外窗改造等多種方式,其節能效果最終體現在有效降低供暖空調系統的冷熱負荷,因此針對圍護結構的節能改造工程,對其節能量的核定主要從空調系統能耗降低程度來核定。
6.4.2電梯系統改造采用測量計算法如下:
1加裝電梯能量回饋裝置的節能量計算:
對于加裝電梯能量回饋裝置的電梯,其節能量可以通過測量能量回饋裝置的回饋電能進行計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7形式檢查
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節能量核定前應進行對改造實施情況及改造項目運行和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改造項目應做到手續齊全,資料完整,檢查的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節能改造方案;
2改造項目竣工自驗收報告;
3節能改造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4施工過程中與節能改造項目相關的主要材料、設備構件的質量證明文件、進場檢驗記錄、進場核查記錄、進場復驗報告、施工質量驗收記錄、項目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
5測試和核查人員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7.1改造前檢查
改造前檢查可參考采用診斷或審計結果及相應內容。建筑基本信息、用能設備及系統信息等可參考《公共建筑能源審計導則》(建辦科[2016]65號)的附表A、B填寫。
7.1.1建筑基本概況檢查
建筑基本概況檢查包括:建筑面積、結構形式、圍護結構做法、建筑使用情況等建筑基本信息。
7.1.2用能設備及系統基本信息檢查
用能設備及系統檢查包括:供暖通風空調與生活熱水系統、供配電與照明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情況及其它系統等。
7.1.3建筑室內環境檢查
室內環境檢查主要包括溫度、濕度、照度及CO2濃度等參數檢查情況。
7.2改造后檢查
7.2.1室內環境檢查
1公共建筑實施供暖通風空調系統節能改造后,應對建筑物的室內環境進行檢查,室內熱環境應達到改造設計要求。
2室外溫度、濕度、照度等可查閱項目所在地相關氣象資料或采用現場檢測數據。
7.2.2改造的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檢查
1圍護結構改造使用的保溫隔熱材料性能指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2公共建筑外圍護結構進行節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熱工性能應不降低之前的品質和標準。
3建筑圍護結構內部和表面應無結露、發霉現象。
7.2.3改造的設備或系統性能檢查
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后,應對建筑內相關的設備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1供暖通風空調與生活熱水系統
更換或改造后的設備性能應不降低之前的品質和標準;節能改造后,采暖空調系統應具備室溫調控功能;冷熱源更新改造后,系統供回水溫度應能保證原有輸配系統和空調末端系統的設計要求。節能改造的施工和調試、及系統監測與控制改造均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2供配電與照明系統
供配電與照明系統的改造施工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要求。照明配電系統改造應選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規定的節能評價值和節能效率的燈具。
3可再生能源利用
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相關改造的,相關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稍偕茉蠢孟到y改造后應配置完善的計量表具,宜配置監測系統對系統運行性能進行監測。
4其它系統
涉及電梯及其自控等系統節能改造的,改造后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技術條件》GB10058的規定。
7.2.4運行管理制度檢查
1是否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制度、齊全的節能管理文件如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是否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節能計劃和節能措施并實行責任制等。
2是否有健全的能源計量、監測管理制度,宣傳與培訓等。
3實施分項計量改造的應符合《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樓宇分項計量設計安裝技術導則》及相關標準規定。 |